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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尚不知情企业已被核销 国资离奇流失谁来管

   日期:2009-07-17     来源:www.manage.org.cn    作者:程刚    浏览:175    评论:0    
核心提示:  4年来,杨延军的惟一“工作”就是来回奔波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总行和吉林省公安厅之间。他的目标只有一个:讨回4年

  4年来,杨延军的惟一“工作”就是来回奔波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总行和吉林省公安厅之间。他的目标只有一个:讨回4年前被“夺走”的企业。“这些年里,我的妻子王韧成了一个‘流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杨说。

  日前,杨延军找到记者,讲述了他的离奇遭遇。

  1995年底,杨延军实际出资、以王韧为法定代表人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贸易公司,在吉林白城投资成立了一家分公司从事粮食加工业务,即白城市华兴公司。并聘请温力军为分公司负责人。为业务需要,杨延军找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按要求办妥了有关贷款3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手续,交由温力军办理具体的贷款业务。此后,急需贷款的杨延军多次敦促抓紧办理贷款,但温力军一直推脱说尚未办妥。

  1996年4月1日,急需贷款的杨延军亲自来到吉林省中行催办。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贷款早已放贷完毕,而且白城华兴公司得到的贷款也由事先约定的300万元一下变成了800万元。据吉林省中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杨延军,多出来的500万元贷款并非信用担保贷款,而是以白城华兴公司为抵押的抵押贷款。

  温力军明明拿到了贷款,为何没有及时通知上级公司并将款打到大连?那3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哪里去了?一家投资200万元的分公司,而且也非法人单位,更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何以就能抵押给银行又贷款500万元?杨隐约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1996年4月3日,他赶赴白城市检察院报案。

  杨延军告诉记者,白城市检察院在拘讯了温力军一天后,此案旋被搁置至今。“当时检察院答复我,之所以放温力军出来,是为了让温去追那笔贷款。”

  更令杨延军始料不及的是,1999年底,到吉林省中行询问情况的杨延军突然听说,此前的9月6日,中国银行白城支行已经以破产的名义报请吉林省行,就白城华兴公司527万余元的贷款呆坏账进行核销。9月10日,吉林省行已批准并报请中行总行。

  “对我来说这就意味着,温力军不仅瞒着王韧和我拿分公司去抵押贷了500多万元款,而且因无法还款企业也被核销了。”杨延军说。

  国有资产离奇流失 无人愿管

  杨延军在随后拿到的一本白城支行上报至吉林中行的“贷款呆坏账申报材料”中,发现了更令人生疑的蹊跷。根据材料,1996年4月3日,白城支行向白城华兴贸易公司发放了第一笔贷款45万元,到1996年底,贷款总额535.4万元;由于遇到国家政策调整,企业效益不好,向法院申请破产被批准。

  杨延军一眼看出了其中的问题,“4月3日是我到白城检察院报案的日子,而此前吉林省中行就告诉我800万元已经放贷完毕了。但上报材料为何说当天才放出第一笔贷款,而且一直发放到当年年底?”上报材料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告知明显自相矛盾。

  “而且,白城华兴公司只是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怎么能在上级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批准破产呢?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变成了温力军,法院难道在裁定破产前对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未做核实?”杨延军认为,这其中显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2003年11月,吉林省中行组成专案组调查此案。参与专案组的一名成员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大连华兴贸易公司聘请温力军为分公司负责人时,曾授权温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中行认为温力军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的资格”。

  而且,该人士证实,他在档案材料中看到,分公司破产时,温力军已经获得了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当时他具备法人资格。”

  银行的这一解释让杨延军更加不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负责人办理贷款业务需要上级公司的特别授权,这岂是普通授权能替代的?而且,工商局怎么能在上级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申报材料中一份标注日期为1996年9月6日的“关于白城市华兴公司贷款无合同说明”的材料说:“……共计贷款535.4万元。因当时未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没有认识到借款合同的重要性,用借据代替了借款合同。”仅1996年12月31日一天,白城华兴公司就从支行借款三笔,分别为274万元、240万元和20万元。这与白城华兴公司后来被认定的呆坏账相差无几。

  让杨延军不解的是,“吉林中行的工作人员明明告诉我是抵押贷款,为何在上报材料中却变成了无合同的借据贷款?”

  记者日前采访的一位资深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行根本不存在无合同的借据贷款这一业务。“规范操作中,根本不可能仅凭一张不符合规定的借据就从银行贷走数百万元。而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人按规定也根本不可能从银行贷到任何款项。”具有10多年银行工作经历的这位人士说,这种情况他闻所未闻。

  他认为,如此操作,银行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003年3月,杨延军向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让他失望的是,已经侦查了近一年时间,此案尚没有任何实质进展。

  其间,杨延军多次找中国银行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人接手查处。一位部门负责人答复杨延军说,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温力军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如果确定不是,那这将是中国银行内部的一桩大案。

  “我回答说,这非常简单,只要将温力军和王韧找到一起,拿出各自能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的材料,一比对不就真相大白了吗?”杨延军说。可让他不解的是,几乎只是举手之劳的工作,可中行总行有关负责人在近一年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本来并不复杂的一桩国有资产离奇流失案,现在几乎成了一件谁也不愿意管的迷案。难道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流失,竟冷漠到了这种程度吗?”杨延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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