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广东等地出现了大面积的农民工退保的事件,一时间大家又把矛头指向了《劳动合同法》,更有学者大言不惭的说,劳动合同法是仓促的产物,不合中国国情,云云。《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不少学者专家的争论一直不断,这显然是好事,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但把一些企业的倒闭,经济危机中一些企业面临的困境归罪于劳动合同法,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劳动合同法》其实是《劳动法》部分内容的具体化,他更不是部分不了解劳动政策法规的人所说的“新劳动法”,其实企业只要规范执行了《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政策法规,劳动合同法对其没有任何的负担,《劳动合同法》更进一步规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时代进步的象征,文明社会是对人权的尊重,是对劳动的尊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记得华委员长来企业调研的时候,要我写一篇实施《劳动合同法》来企业增加的成本的报告,我实在不知如何写好,因为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国家早就有规定了,何有成本增加之谈,唯独有的就是员工合同到期后的补偿,显然劳动合同法才开始实施当然不会有的。
至于那些专家学者所说的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增加了负担,我不知道他们出自何种心态,难道“农民工'"这个词在中国的劳动用工中必须存在吗?早在1995年实施《劳动法》后就不存在”临时工”,“农民工”这种说法了,在劳动法的统一框架下,应该都是“合同工”,都是合法的劳动者,都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的出现更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贴实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使我们的国家再也不会出现“包身工”,当然“黑砖窑”是促使这部法律出现的直接原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当然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有执法不严,导致《劳动合同法》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发生,这是劳动部门执法部门的失职,而不是法律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