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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如何让泄密不再发生

   日期:2007-10-28     来源:ERP世界网    浏览:279    评论:0    
核心提示:上周,旷日持久的华为窃密案终于以三名前员工被判刑落下帷幕。2003年11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周,旷日持久的华为窃密案终于以三名前员工被判刑落下帷幕。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备受社会关注的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华为来说,此事已经告一段落;但对许多有类似潜在危机的企业来说,要避免像华为这样的问题,要走的路还很远。

  商业泄密案难在何处?

  广东纵横天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柏蔚表示,商业秘密纠纷的官司很难打。

  首先是法律环境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清晰,然而与统属知识产权的其他几项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还是过于简略。当下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鉴定相对滞后,特别是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法律,导致了某些争端纷纭难清。在司法部,1998年以来相继颁发了《司法机关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格等设定了标准;但同时,不少省级地方也自己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这种不统一自然会给执行层面带来诸多问题。

  其次是法律执行层面也存在着难度。罗柏蔚表示,“取证难是第一个门槛,取证之后,对于证据的鉴定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鉴定机构多头,鉴定效力无统一之标准,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不但增加了企业在追究商业秘密侵权时的难度,而且使得案件迁延时日,即使打赢了官司,通常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最后,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为商业侵权案的界定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前文所述,由于相关法律简略、鉴定机构多头,当前商业秘密侵权与否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判断。“这就要看法官的素质,以及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倾向性。”罗柏蔚认为,虽然法官在大方向上是公正的,但这种个人因素在案件中起到偏高的作用,势必为案件的结果增加了变数。

  正是这些困难的存在?所以有关专家更倾向于企业把商业秘密问题扼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内、司法系统介入之前。

  企业要加强文档化管理

  在中国,华为在公司制度方面已经算是一个走上了轨道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一些中小企业出现类似问题的几率更高,而且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事发后的处理更是困难重重。

  “应该让员工进公司的时候就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这是最基本的一个程序,特别是对一些技术型企业来说。”加拿大北建通讯人力资源总监周良文认为,员工和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应该在一进来就讲清楚,通过保密协议,要求雇员对公司作出一个承诺,并把这种承诺书面化。周良文认为,公司行为的文档化,是企业管理最基础的一项。但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

  不过,法律界人士强调,保密协议的签订也必须注意若干法律问题,否则有可能成为一张无效的空文。近来流行说法:企业应该和高技术员工签订竞业限制,规定员工在离开公司以后若干时间内不得在有竞争性的同行业内从事工作。对此,罗柏蔚认为应该慎行:“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可以和他签订一系列保密的协议或者合同,但限制他们不能在同行业公司担任职务或工作的要求则太高了。”因为限制离职员工的工作范围牵涉到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竞业限制协议虽然保护了公司的权益,却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后者比前者来得更加重要,因为劳动者的权益直接受到宪法的保护。所以假如真的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公司必须付给劳动者很大的一笔钱,其数目至少要和员工离职后在就业方面所能取得的收入相当。否则任何公司都不能单方面地限制离职人员不得在同行业就业。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以后还要严格执行。一旦产生纠纷,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会特别慎重,对公司方面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要求。

  其实,如果公司的管理更为规范和严密,大多数情况下都不需要走到这一步。周良文认为,技术部门的管理机制如果设置合理,完全可以化解这方面的危机。

  不要让员工拿到整套技术

  这次华为前员工窃密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正是许多中国企业的通病。“华为研发系统太过于集中,以至于几个员工就可以带走公司的一个完整技术。”周良文说,“其实很多大公司的技术部门都是很分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掌握的都只是一小部分。”所以员工走出企业之后很难直接地把自己掌握的这部分技术投入市场,这在客观上就对技术人员的泄密造成一定的难度。

  周良文表示,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制度的约束机制,老板要么就不信你,全盘否定;要么就完全信你,一切信息都和你分享。这些通病,中小企业尤其严重。它们更容易犯这种错误。因为小企业的分工不细、不清晰,机构的设置比较大而统,过于依赖个人力量。这些都会导致一个方面:效率高,但风险大。因为效率和风险总处在一个不断平衡的阶段,有时候流程过于细、环节过于多,就有可能导致效率出现问题。而在小企业,分工不细,流程不清晰。这种情况导致效率方面可能会高一点,但风险会很大。

  导致这种问题的出现,一个是企业的成本要求问题,一个是企业主的观念问题。“但企业家要清楚,跟风险比,这个成本简直是沧海一粟。”周良文表示,“很多企业其实是以风险来换取短暂的效率。这也是中国企业短命的一大原因。”

  行内规则应共同维护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讲,企业每一年都要做一次关于保密等行为操守的培训和教育。”周良文表示,最重要的是要让员工真正地具备企业道德和企业理念。“你要让他们知道:以后在这个行业、这个市场上的职业生涯,信誉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让他们懂得:出卖企业的结果不但要付出法律的代价,还要付出市场上的代价,甚至是以他们的整个职业生涯做赌注。”

  除了以培训的形式增强员工的素质以外,一个更重要的层面是企业要共同维护行业规则。专家认为,西方成熟的市场体系之所以能够较顺畅地防止和处理商业泄密,除了法律健全外,还有两个方面的素质是中国市场现阶段未曾达到的:一、有发达的行业协会,一个行业内的管理层和精英人物基本都声气相通;二、有尊重诚信的商业氛围,如果某个职业经理人或者高级技术人员偷窃机密,一般都会遭到整个行业的唾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即便取得一时的利益,也难以在这个行业立足。这就对员工在考虑窃取企业利益的时候造成很大的约束力。

  “一个成熟的企业,不应该以套取另外一个公司的机密为目的去挖这个公司的职员,因为今天他出卖了别人,明天就可能出卖你。从宏观来讲,秩序的破坏,受损的是整个行业,而这杯苦酒最后一定会分给包括它自己在内的所有企业。”周良文表示,对企业来讲,共赢的最佳方案,是一起打造一个有健康、良性竞争秩序的行业。互相破坏行内的规则,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

  ■案例

  商业窃密,一个双输的结局

  2003年5月13日,深圳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甲的一纸诉状递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违反保密合同为由,将曾在该公司担任发展业务部副经理、后又另外创业的丁某告上了法庭。以此为起点,两家企业展开拉锯战,终于在法律纠纷中一死一伤。

  原来在2001年9月,由于对待遇不满,甲公司发展业务部副经理丁某离开了公司。同年11月,丁某在深圳另外成立一科技实业公司,自任总经理。其主要业务与甲公司核心产品雷同。丁的出走给甲公司造成了两方面的重大损失:第一是丁把几个大客户带到了新公司;第二是甲公司的产品概念从此在市场上被公开化。

  丁出走的结果打破了甲公司在业界一家独大的局面,使市场上开始陆续出现生产与甲公司相同、相似产品的企业和品牌。由于竞争的结果,此类产品的价格开始大幅度下降。同时,客户流失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甲公司把这些损失都归咎于出走的丁,并终于在2003年向丁开刀。

  一场官司打下来,丁的损失更加惨重。2004年5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刑侦大队在出示了证件和搜查令的情况下,于上班时间从丁的公司把他带走,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令公司内外人心惶惶。这起事件,再加上甲公司利用媒体进行频繁的“丁侵犯企业商业机密”的宣传,令丁的许多老客户都望而却步,不敢再下订单,甚至中止合约。丁的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因此严重受损,其公司处境更随着法律纠纷而每况愈下。到2004年6月,丁的公司几乎已人去楼空,只剩下一些管理人员在进行最后的清算工作。

  但是整垮丁以后,甲公司也没有得到明显的好处。其核心产品独此一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再现当年的高利润。由于市场产品已经实现多头,丁所带走的几个大客户也没有回流的迹象。

  2003年11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甲公司败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不服,又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双方争执的症结是丁是否违反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于丁所经营的新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因为甲公司当初和丁签订的“保密协议”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表述,用以证明丁泄露了甲公司的机密。而从双方的产品上通过鉴定证明丁的产品是对甲公司产品的仿冒,由于鉴定机构多头等因素,在技术层面很难实现。

  在这一场商业泄密案例当中,企业和职业经理人双方注定是双输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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