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
某工业园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雇佣了一名员工A.A来自甘肃,自己购置一辆摩托车。A平时休息或者不上班时便用自己的摩托车接送同是来自甘肃的同乡上下班,收取一定的费用。
一日,A在休假期间接自己的同乡B从同位于一个工业园区内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因严重违章驾驶,不幸与一辆对面驶来的重卡发生交通事故,B被当场摔死,A也受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B的家人闻讯后,迅速赶到上海乙公司。因B是在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乙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与了赔偿。
A的老家人得知B的家人获得如此赔偿后,也迅速赶往A所在甲公司。甲公司认为,A不属于工伤,不可能像乙公司那样给与赔偿。A的老家人遂提出,甲公司至少应该出于人道、出于同情,应给与一定经济帮助。甲公司的管理层认为,A不仅不属于工伤,而且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存在同情的问题,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
A的老家人遂召集所有在该工业园区打工的同乡20余人于上班时间前往甲公司,但被保安挡在门外。该20余人声称,如果公司不能满足提出的条件,便一直在公司大门口待下去。因考虑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公司的生产,后来,公司同意该20余人派出三名代表进公司谈判,但因为公司和三名代表各执一词,相持不下,差距太大,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公司无奈,向律师求助。
处理结果及律师分析
律师前往该公司了解基本情况后,请甲公司的人事和另外一名管理部部长暂时离开与该三名代表谈判的会议室。
律师首先将自己的钱包拿出,拿出钱包中共有的五百余元现钞交给三名代表,并表示,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这五百元仅代表自己个人的一点心意。尽管,律师是甲公司聘请过来的,但是,律师也是来自西部,对来自西部在外打工的民工有很强的同情心。
但,同时,告诉该三名代表,现在问题的重点不是在A与甲公司之间,而是A与B家人之间。毕竟,是因为A的违章驾驶致使B丧命,应该尽快做好安抚B家人的工作。另外,因为A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该把精力放在争取法院判缓刑上,不要让家庭失去主心骨。并将如何做简单作了介绍。
最后,律师告诉三名代表,根据律师多年的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像A这种情况是不会得到公司额外的经济补助的。但是,因为A属于非因工负伤,有一个医疗期,而且,在医疗期期间,可以领取一部分工资(即A不需要提供劳动,公司也要支付一部分工资)。本来这些工资应该按月发放的,但律师愿意做公司工作,将几个月的这部分工资一次性支付给A,以使A尽快动手术,接受治疗。
最后,甲公司按照律师的上述建议和三名代表达成一致协议。该20余人随后离开公司大门。一场群体性事件在律师到场的一个半小时内得到解决。
律师提示
1、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员工安全的教育,并注意公司员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涉及到工伤问题),有条件的公司应该尽量安排“厂车”解决员工的交通问题,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一旦发生类似事件的,公司人事以及管理层一定要保持克制及必要的同情,以免硬碰硬致使事态朝不利于问题处理的方向发展;
3、公司的人事应当灵活运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类似事件(比如如何支付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的问题,应当在保证公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让员工感到满意和同情并最终解决问题。);
4、必要时应当请律师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