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扶持咨询产业集聚试验区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2008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快昌平咨询产业集聚试验区(以下简称集聚试验区)建设,扶持集聚试验区企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咨询产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聚试验区,是指在东小口镇域内、经昌平区咨询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为从事咨询产业经营活动的商用楼宇。
咨询产业包括各类专业咨询以及相关专业培训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聚试验区内、经领导小组认定为从事咨询产业经营活动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咨询产业经营者),以及为集聚试验区建设提供商用楼宇或招商项目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咨询产业经营者在集聚试验区内租房(购房)的,给予以下补助:
(一)按租房(购房)建筑面积计算,自租房(购房)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房租(物业费)补助0.8元/平方米/天;第二年和第三年,补助0.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以后不再给予补助。
(二)按租房(购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房屋内部装修一次性补助1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自咨询产业经营者入驻集聚试验区第二年度起,以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总额为基数,增长部分全部奖励给该单位或个人。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昌平其他区域转入集聚试验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凡享受本条款的,不再重复享受昌平区政府制定的其他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的奖励政策。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咨询产业经营者申请市级以上相关专项资金。
第七条
凡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咨询产业经营者申请有关奖励。
第八条
为咨询产业经营者提供不少于10000平方米独立商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给予以下补助:
(一)该商用房需进行外部形象改造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为满足咨询产业经营者入驻需求,对该商用房内部公共部分结构改造的,改造部分给予1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集聚试验区的招商活动,对在招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