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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公务员养老保险不宜单独规定

   日期:2009-02-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滕兴才    浏览:216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记者 滕兴才  《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其中关于公务员群体将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

  社科院专家:

  公务员养老保险不宜单独规定

  本报记者 滕兴才

  《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其中关于公务员群体将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将单独规定、另行安排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质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杨团研究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如果执行《草案》的规定,将使我国目前已经被严重撕裂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无力,并将人为造成不同群体间的身份歧视,甚至敌视。

  《草案》第9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另行安排。杨团研究员明确表示,反对这种针对某一特定人群制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做法。

  据杨团介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对城市居民、城市职工、农村农民、农民工作了单独的规定,每一个群体都有不一样的标准,她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撕裂了本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草案》在内,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缺乏整体规划,使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这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形式不能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如果再对一些群体单独规定,就会让社会保险制度的效能再打折扣。

  据杨团介绍,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虽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初,曾经针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特定群体出台单独规定,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这些国家或地区都在不断地整合这些分散的保险制度,“如果中国现在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还从分散的状态开始,是不符合发展趋势的。”

  杨团研究员还强调:“此外,人的身份是会变的,而不同群体如果都有单独的规定,那么,这些制度怎么适应人的变化?这就需要设计制度的接口,这种需要不同制度对接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来说增加了成本,对个人来说也增加了人员流动的风险和成本,反过来又会约束人员在不同社会角色间的正常流动,这对社会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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