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企业年金在中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后,已成为很多企业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提高企业吸引力的一大举措,作为一种双赢的福利模式,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考虑和探索,企业年金到底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功用和特征?如何进行企业年金的操作?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本文将带您一同来了解这些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employer pension] ,即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并自主管理的一项企业福利保障(补充养老)制度,是由企业退休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对雇主而言,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可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在规定限额内还可享受延迟纳税待遇。对企业员工而言,帐户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享受延迟纳税待遇。因此,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对于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来说,企业年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企业年金将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持。从2004年5月1目起,我国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的制度,具有收入分配、员工激励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功能。由于各自职责和利益取向不同,政府及主管部门设计和拟定企业年金制度,比较重视其养老保障的功能,企业或雇主建立此项计划时,更加重视其收入分配和员工激励的功能。从美国劳动力市场看,很多人非常关注企业福利保障计划,反复比较雇员可能得到的权益,选择福利计划较好的企业就业。可以说,企业年金计划对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对企业吸引优秀和有用人才,对保护职工利益和完善企业分配,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强化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
二、企业年金的特征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费用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经办方式较为灵活,有大企业自办、小企业联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经办等多种形式;基金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但通过制定各项政策(特别是税收方面)予以鼓励和限制,并进行严格的监管。
养老保障领域的年金特征如下:1、基于企业劳动关系而建立,可强制建立或自愿建立,可企业单方缴费或劳工双方缴费,政府干预较少;2、缴费人可自主决定管理模式,如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确定缴费?DC或确定待遇DB的原则,采用多样的、非均等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主;3、基金管理多样化,如企业或行业基金理事会、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或委托基金会、保险公司管理;4、基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私营化。
三、企业年金的功用
企业年金的第一个作用是分配功能,是除工资之外企业(雇主)对职工(员工)的一个重要的分配手段;二是激励作用;三是保障功能。
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的手段。在发达国家的人才招聘中,企业年金和福利常常是招聘邀约的条件。它的功用主要有:1、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2、减轻政府负担和基本养老保险承受力;3、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4、支持资本市场。
四、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的类型:1、待遇确定型(DB模式)。在大企业中实行。养老金替代水平较为稳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但管理难度较大,职工流动时不易处理,投资风险由企业承担。2、缴费确定型(DC模式)。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目前较为流行;管理难度较小,易于处理费率调整和职工转移等变动因素;但养老金替代率不够稳定,投资风险由职工个人承担。
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多样:1、法律定位——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2、筹资方式——单方缴费和双方缴费;3、制度管理——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委托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4、经办机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5、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6、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7、制度设计——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8、支付方式——年金支付和一次支付。一个完整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是上述诸多因素的组合。
五、企业年金运作方
1、委托人
委托人是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年金基金中的钱来源于企业和员工,最终也是用到员工养老上去的,所以基金的运作始终离不开企业和员工。他们才是基金的真正主人,所以所有的基金运作都尊重委托人的意志。
委托人是权利方,唯一的要求是选择受托人,不能让年金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其他基金各方都不与委托人直接发生关系,因此找好受托人非常关键。当前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托新的受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是委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的一方。受托人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另一种是专门的法人受托机构,如养老金管理公司。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但是至今国家没有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组织的方式做出规定,企业应自己建立完善的理事会成立、变更等程序,以免后患。
法人受托机构倒是受到了重点照顾,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的要求足以让大多数公司望而却步。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一些管理职责,尤其注意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此外,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3、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此类专业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做帐户管理,帐户管理人要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关于费用,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4、托管人
托管人是受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托管机构,可以是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也可以是专业托管机构,要求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有点类似于银行的功能,此外还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托管人有全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政府希望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可以相互制约。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5、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主要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担当。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投资管理人是整个年金基金管理中的重点,年金基金之所以要放在一起来运营,目的在于保值增值。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到退休大多有30~40年,如果单是存银行,经过长时间的通货膨胀,对于缴纳企业年金者必然有损失的心理。所以国外年金基金还能投资房产等行业,以获得高收益。但是这次国家对年金基金的投资还比较保守,有严格限制。但能否做好投资,实现目标,是各大公司竞争投资管理人的一大标准。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六、企业年金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1、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
2、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二)年金中心初审方案并反馈意见
1、年金中心对方案草案进行初审;
2、年金中心向用人单位提出方案的修改意见。
(三)用人单位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1、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
2、《企业年金方案》文件;
3、企业年金委员会成立文件;
4、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初保申报表;
7、员工缴款名册;
8、《企业年金经办委托书》。
(四) 社保局正式受理并审批
1、社保局正式受理企业的年金方案,通过业务员、中心主任和分管局领导逐级审核;
2、社保局行文批复,申报单位实施年金方案。
(五)签订委托经办书
用人单位与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签订《市企业年金委托经办书》。
(六) 企业以转帐或交支票的方式进行缴费,财务确认到帐。
(七) 建立单位和员工档案
1、年金中心为参保单位和员工建立电脑档案及原始资料档案;
2、年金中心打印《市企业年金缴费明细表》;
3、企业核对缴款名册;
4、企业向员工公布缴款情况。
七、企业年金的风险
1、企业年金是政府职能、功能和风险向企业和职工以及市场的转移,企业和职工必须面对私营管理的高成本和市场风险。
2、企业年金具有企业个性,是某种“被锁定”的权利和被视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利益,将造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如德国法律规定企业年金的账户转移权的等待期是10年。在澳大利亚,职工调动时,企业年金的积累不得随之转移。劳动力在欧盟的流动率仅为2%,各成员国之间在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和待遇支付的差距是流动率低的主要原因,企业年金则加重了这个问题。
3、通货膨胀风险。
八、中国企业年金发展历程
1、1990年代前期
最早是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国发(1995)6号文件也对建立和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出明确要求。
2、1990年代后期
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提出建立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定位为“DC”模式。
国发(1997)26号文件提出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制定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列为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
3、2000年
国发(2000)42号文件,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并确立了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
4、2001年
国函(2001)号文件。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5、2004年4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23号令”),于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运作的各项工作进入关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