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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说“开”就“开”?

   日期:2009-02-17     作者:向颖琰    浏览:153    评论:0    
核心提示: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小求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只能裁决公

  本期案例

      某味精公司是一家与日本合资的企业,需要与日本方面联系,但是公司没有汽车,为了工作需要就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使用的汽车都是租赁的。小求是味精公司的业务员,由于个人原因,他偷偷配置了车钥匙,于2007年7月26日中午乘司机师傅不在,与同事一起开车出去,被公司发现,小求与同事遭到公司的罚款处理。

  按理说,处理结果出来后小求应该改正了,但是小求又找机会把车子开了出去。8月10日是个周六,他开公司租的车带着女朋友出去兜风,回来时小求为了不让公司发觉,就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到路边的一个修车铺里让人家把记程器往回调。小求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是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刚好碰上了公司的一个日方管理人员,于是东窗事发。

  公司以小求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小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求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中称:我们是一家合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小求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本期问题: 单位能否以违纪为依据同小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显然,小求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私事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没有问题。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呢?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为了证明它履行了公示程序,找来了一位证人,他与小求一样也是公司的业务员,他证明在他来公司之初,公司人事部门的人曾在与他谈话时讲过,公司使用的车辆不允许非司机人员驾驶,否则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和那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此外,公司一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曾向小求明示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仲裁委在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评议后认为:首先,证人现在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有可能对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他客观作证,该明证人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即便是证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那也只能证明公司向证人本人宣讲过有关规定,而不能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宣讲过规定,更不能证明向小求本人明示过有关规定,所以,公司这方的证据不够充分。

  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小求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只能裁决公司败诉。

  网友讨论:

  zhangmeimei

  单位不能以违纪为依据同小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案例中的业务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合法程序,经过职代会通过后,相关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或者组织员工学习,每个员工必须知晓这些合理、合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最好有员工签名或培训记录,只有这样做,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像案例中的做法,是不可以的。

  首先,案例中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职代会民主讨论通过;其次,也没有公示;再次,也没有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因此,案例中企业做法是从制度合法性上讲是不合理的。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裁员或辞退员工,必须经过工会的讨论。

  这家日资企业并没有经过企业工会讨论就直接将员工辞退,从辞退的合法程序上讲是违法的。从案例中“小求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可以看出,企业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向小求宣传或培训过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其前提条件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等合法程序制定,否则,仅仅以“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小求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屡屡违反企业也必须拿出足够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企业辞退员工必须经过工会等部门同意,同时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执行辞退方案。

  我爱书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本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主张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业务规定》制定的程序合法,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小求参加了该内容的培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小求确实知道该《业务规定》的相关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足的证据而只是停留在口头上,那么,对小求的处理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同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elvisw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案例中,公司一方面是对有关的法律不够了解,另一方面则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向劳动者明示过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证明向小求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公司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xuemeier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求屡次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的行为是否达到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一、先确定小求是否知道“屡次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的行为违反企业规定:1、第一次,小求乘司机师傅不在,私自开车与同事一起开车出去,被公司的领导发现,受到公司的罚款。2、第二次,小求又私自开公司租的车外出,回来的路上又给车做了掩饰行为。以上两种情况明显表明小求知道“非司机人员驾驶公司车辆“是违反企业规定的,即,小求知道企业的该项规定。

  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有《业务规定》: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非司机人员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想确定这一点,关键要看企业规章制度如何规定:若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经教育后不改正,再次违反此项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与小求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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