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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裁员遇到《劳动合同法》

   日期:2008-12-25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朱耘    浏览:231    评论:0    
核心提示:裁员的最基本原则是合法。经营性裁员,企业最不希望的是精英人才离开,而希望那些“倚老卖老的低绩效员工”、入门级员工、病假较

  裁员的最基本原则是合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经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专家指出,裁员要围绕该法律下的诸多条款综合运用,在他们接触的案例中,多数企业HR会以该法律的第41条作为依据。不过,在这个冬天,选择以此为法律依据进行裁员,也许是条“死胡同”。

  裁员大体分两类,一类是战略性裁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战略发生改变,很多业务放弃不做,整个事业部或部门完全砍掉,如同“壮士断腕”,多优秀的人才,如果不适合新的战略需要也要毫不吝惜。

  另一类则是经营性裁员,由于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业绩压力、劳动力成本压力等原因的裁员,这类裁员的操作方法会比第一类更复杂,也是这次“过冬”中企业最常遇见的。很多企业常常犯借第二种之名行第一种之实的错误,这是非常危险的。

  经营性裁员,企业最不希望的是精英人才离开,而希望那些“倚老卖老的低绩效员工”、入门级员工、病假较多的员工离开。但是如果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为依据会发现,优先留用的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或许这些人恰恰是你想裁掉的人员。

  再比如,裁员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再进行审批,这样的流程很复杂,实现起来也不太现实。另外该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况,企业往往不具备任何一条,或者勉强够得上经营发生困难,但这仅是一定困难,远未达到“严重”程度,理由不够充分。

  对此专家给出的建议是:慎用第41条。当企业确实需要裁员,《劳动合同法》给了我们很多路径可以达到目的,因此裁员的诊断非常重要,要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具体情况,做出订制化的理由:比如可以是合同期满不续约、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HR可以重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作为裁员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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