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派遣法》
在日本,有关派遣业法律的正式名称是“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简称“工人派遣法”)。该法1985年6月通过,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根据《就业保障法》第44条规定,工人派遣业务是被禁止的。
1、派遣系统。日本工人派遣业系统是一种三角关系,三方包括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人。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签订工人派遣合同。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工人,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工人派遣服务费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机构和派遣工人之间,尽管派遣工人不为派遣机构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负责指导和监督派遣工人的劳动。派遣工人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提供服务。由于政府通过《工人派遣法》,不招募工人而使用工人、雇用工人而不使用工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行为得以合法化。这样,用人单位就有可能避免许多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2、派遣工种。《工人派遣法》第一线条将可派遣的工作限定在两类:一是需要专门知识、能力或经历以便快速、准确操作的工作;二是由于从事或从业形式的特点,对工人需要特殊管理的工作。哪些工作可以派遣是由政府内阁决定的。1986年7月实施《工人派遣法》时,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共13类。不久后,总数达到16类。1996年12月,作为政府解除管制政策的一部分,又新增加了10类工作。目前已有26类工作允许进行工人派遣:
(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制作;
(2)机械、仪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制图;
(3)广播视听设备的操作;
(4)广播节目制作等;
(5)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字机和电传机的操作;
(6)口译、笔译和速记;
(7)管理人员秘书;
(8)文书档案和分类;
(9)市场研究及结果分析;
(10)会计;
(11)海外贸易和国内商务文件起草;
(12)需要高级专门技能的机器使用或操作;
(13)室内、汽车站、码头和机场做游客迎送服务的导游;
(14)为房屋提供清洁服务;
(15)房屋设施的操作、检查或维修;
(16)房屋、场所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引导,或停车场管理;
(17)研究和开发;
(18)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或设计;
(19)出版物编辑;
(20)广告设计;
(21)内部装饰业协调员;
(22)广播员;
(23)办公自动化设备介绍使用;
(24)电话促销;
(25)接受用人单位机器或设备订单,或促销事务;
(26)广播节目背景或场景布置。
此外,制造业的工作没有被包括在内。
如果派遣机构将工人派遣到工厂里去,就要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所以,在日本,制造业室外工作人员没有派遣工人。
3、派遣期限。多数工人派遣服务的期限是有限定的。第(14)、(15)类工作的派遣服务时间没有限制,其他类工作派遣服务时间则均固定在一年以下。限定派遣工人服务时间的目的是为了心目用人单位过分依赖派遣工人,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常规工人。然而,如上所述许多公司都趋向于使用派遣工人以减少全日制工人,而《工人派遣法》对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间派遣合同的重新签订并没有禁止。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工人派遣合同重新签订,工人派遣的总时间均限定在三年以下。
4、派遣合同。《工人派遣法》第26条也对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签订的工人派遣合同的内容作了规定。派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派遣工人从事工作的内容;派遣工人从事工作单位的名称和位置;代表用人单位直接指导派遣工人工作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工人派遣的期限和派遣工作应完成的天数;每天开始和结束派遣工作的小时数以及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安全与卫生相关事务。《工人派遣法》第27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因派遣工人民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因参加相应的工会活动”而取消合同。
5、派遣机构责任。《工人派遣法》第30条规定。派遣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派遣机构应致力于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就业、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满足每个人的愿望和能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第32条进一步规定,“工人被雇用为派遣工前,派遣机构必须向工人清楚说明该工人将作为派遣工人被雇用…若工人以前不是派遣工人,派遣机构必须清楚说明派遣雇用的想法并征得工人的同意“。第34条规定,派遣机构必须事先向派遣工人清楚说明工作条件。第36条规定,派遣机构必须确定专人,向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处理派遣工人提出的申诉、与用人单位联络并协调相关事务。最后,第37条规定,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动省准备有关派遣工作管理情况的报告。
6、用人单位责任。《工人派遣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遵守工人派遣合同”;第40条规定,当“用工单位指导下的派遣工人提出有关派遣工作的申诉时,用人单位应当向派遣机构报告申诉内容,并本着不隐瞒、不拖延的原则,与派遣机构密切配合,准确、迅速地处理好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在本单位工作的派遣工人,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派遣工人开展相应工作”;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确立责任人,代表本单位处理派遣工人申诉,并加强与派遣机构的联络和协调工;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省准备有关派遣工作的管理情况报告,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用人单位多数没有实行。《工人派遣法》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工会开展集体谈判,因为法律不认为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人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如果工人对工作条件提出申诉,他们可以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代表人报告或者向派遣机构报告。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迅速处理接到的申诉。与代表派遣工人的工会举行集体谈判是派遣机构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尽管派遣工人为用人单位工作,《工人派遣法》不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作条件和待遇负全部责任,而将更多的责任放在派遣机构身上。
二、工人派遣机构
1、派遣机构类型。根据1986年颁发的《工人派遣法》,日本的工人派遣业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工人派遣业。派遣机构只将临时工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名册。当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联系需要一定技能的工人时,派遣机构就从登记名册中挑选符合所需技能要求的工人。派遣机构的派遣工人间不稚劳动合同。不从事派遣工作期间,派遣机构不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或津贴。另一种是专业性工人派遣业,这种情况下,派遣机构景德镇工人作为自已的员工,定期支付工资。工人和派遣机构间有长期合同。所以,即使不不从事派遣工作期间,工人仍可以人派遣机构领取工资。成立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须要获得劳动省的许可。成立专业性工人派遣机构只需向劳动省通报。
派遣机构也可以根据其由来划分。一类是最初专门从事临时工人派遣业务的机构;二类是由完全不同的行业如银行、贸易、保险、造船、机器制造业中的公司成立机构,以开展临时工人派遣业务;三类是日本和外国派遣机构合资成立的派遣机构。第二类工人派遣机构,作为银行、贸易和保险等公司成立的子公司不断向母公司提供全日制工人。有些重工业,如造船和钢铁,从事临时工人派遣业务是为了分流“过剩”的工人,特别是中年和老年工人,在结构性经济萧条期间,将他们转移到派遣机构。
总的看来,许多大公司大量使用派遣工人代替常规工人的目的是减轻管理。因为通过使用派遣工人,一个公司可以减少综合劳动成本,并将劳动成本由固定成本转变为流动成本。这样,就有可能改善公司资产损益平衡状况,并根据市场需要迅速而方便面地调整劳动力。1985年5月,当社会劳动委员会对《工人派遣法》进行表决时,同时作出决定,政府应当注意协调工人派遣业和日本就业传统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措施确保常规工人不衩派遣工人所替代。然而,从目前日本工人派遣业的现况看,这项决定没有很好执行。
2、派遣机构分布。工人派遣机构集中在城市。1993年8月至1996年7月,日本劳动省向2337家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颁发了许可证,并接受了10866家专业性工人派遣机构改革的申请。截止1996年7月,全国13203家工人派遣机构中,4827家在东京,占36.6%。其次是大阪1405家,占11%。金泽1107家,占8.4%。长崎723家,占5.5%。
在工人派遣业所涉及到的派遣职业方面,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涉及最多的职业按重要性排列如下:(1)办公设备操作,如计算机、打字机、电传打字机、文件存档和分类等;(2)海外贸易和国内商务文件起草。专业性工人派遣机构涉及的相应职业领域是:(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设计和制作;(2)办公设备操作;(3)机器设备和仪器的设计和制图。
3、派遣业务发展。1987至1991年财政年度,日本派遣工人从268300人增加到576000人,派遣工人数量五年间增加143.6%,1993年由于经济衰退,派遣工人数量减少。1994年又恢复增长了0.2%。同期用人单位数量从85781家增加到196045家,1994年下降到171062家。1991年以前使用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的用人单位数量增长惊人,而使用专业性工人派遣机构的用人单位相对稳定。根据劳动省的一份报告,1991年财政年度,工人派遣业荧额达到顶峰,为10899亿日元,1994年财政年度,因经济衰退而下降到9319亿日元。
4、派遣服务费用。1994年用人单位支付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口译、笔译和速记的服务费用为最高,每天约30607日元。其次为软件开发23307元,机构设计21292元。房屋清洁服务每天10243日元,文档和分类13948日元,来访人员接待或引导14091日元。
三、派遣工人的工作条件
1、工资和保险。1993年12月不同派遣职业中派遣工人的平均工资最高平均日工资为口译、笔译和速记员,18824日元。最低平均日工资为房屋清洁工,5562日元。文件档案和分类等人员平均为8818日元。
根据1990年劳动省关于派遣工人工作条件的抽样调查,17.6%的派遣机构招募临时工并将他们纳入登记名册,但没有按照《劳动标准法》向他们提供付薪假日。12%的派遣机构没有带薪休假制度,而26.7%的派遣机构擗募的临时工没有进行体检。特别是纳入登记名册的临时工人,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此外,90%的派遣机构没有交通费报销制度,工人一旦被派往较远的用人单位,就需自己承担一笔可观的交通费用。
2、职业选择自由。工人派遣对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人都有有利,而且双方都欢迎。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人派遣服务一方面可以降低劳动成本,包括招募和培训费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许多雇主责任。对工人而言,派遣服务可以让被派遣工人自由地挑选工作,而不必长期束缚于一家企业。对于有特殊才能,如多语种翻译员、外语速记员等,情况确实如此。但对其他大多数派遣工人,如文书、办事员来讲,一量被提供派遣岗位,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将不再有被派遣的机会,所以,即使岗位不适合,他们也必须接受派遣。而且,由于派遣公司没有义务向工人持续不断地提供派遣岗位,派遣任务间经常会间隔很长一段时间。这样,没有工作的临时工人必须等待派遣机构分派任务的电话,也会有失去工作机会的危险。
3、就业稳定性。由于各种原因,日本的派遣就业存在着不稳定性。九十年代经济衰退以来,出现了许多非法派遣的临时工人,他们被派往制造工厂的生产线、研究部门、或销售领域,这些领域是《工人派遣法》规定私营就业机构不允许派遣的。因为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试图在很多岗位上用派遣临时工代替常规雇员。这种做法导致了就业的不稳定。而且,用人单位经常在合同期未满时就与派遣公司终止工人派遣合同。结果,派遣公司就不得不解雇临时工人。取消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秘书部门的派遣工人也有不利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期,人们强调派遣工人的自由。然而今天,他们的就业出现了不稳定性,由于经济衰退,提前解除合同的数量在增加而长期合同在减少。
九十年代后期的经济衰退增加了派遣机构间的竞争,工人派遣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就业合同前,就私自与临时工人非法会面。《工人派遣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临时工人举行会面,因为他们不是派遣工人的雇主。大多数工人对他们被派往企业的工作条件都有抱怨,他们还经常被命令做合同范围之个的工作。而且,一些派遣工人还受到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员工的性骚扰。由于害怕失去工作,他们不能表达意见,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如上所述,工人派遣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工人派遣对促进派遣工人或临时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增加就业的灵活性也是非常必要的。尽管它也会增加就业的不稳定,但它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今后一个时期,为减少工人派遣的消极性,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政府应加强立法,保证派遣工人平等就业权利。因为与常规工人相比,派遣工人往往受较多的歧视。二是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都应对派遣工人负责,与派遣工人工会开展集体谈判。三是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派遣机构和派遣工人都进行补偿。四是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派遣工人工伤和疾病事故,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五是由于许多派遣工人的就业时间很短,所以没有进入公共社会保险(如医疗和养老),法律应规定其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六是法律应保证,一旦工人长期被派遣工人间应形成劳动关系。七是保护派遣工人隐私很重要。派遣机构不得随意向用人单位泄露派遣工人个人信息。八是政府应对违反法律和规定的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受损派遣工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