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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签约大限将至 本月签订合同须谨慎

   日期:2008-08-27     来源:青年报    浏览:123    评论:0    

  1月7日消息:这个月,对于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来说是最后的机会,否则就要面临不利的后果。劳动法专家提醒,本月劳动者收到企业提出的劳动合同,切忌急着动笔签字,必须仔细辨认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并提防企业故意省略资方担责的合同条款。

  【新法】

  本月是签约最后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一些律师告诉记者,2008年1月是签约的最后期限,过时不签的,企业将面临不利后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一年后仍不签合同的,视为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限将至,从上个月底起,陆续有企业开始采取行动,准备与员工签约。一些律师告诉记者,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企业中诸如保安、清洁工等内勤人员身上。由于企业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合同不大重视,如今想到了签约的问题,不少企业让律师帮忙起草合同文本,还有企业对应《劳动合同法》更改原来的合同。

  【员工】

  霸王条款仍横行无忌

  “我看了上海市的劳动合同范本,上边有一些规定与我们的合同很不一样。”在上海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王小姐对于其刚刚签的合同中的一项提出了异议。

  按照上海劳动合同范本,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但在我们单位的合同中却成了实行末位淘汰制,每个季度综合考核一次,排名最后的解除劳动合同。媒体上说,《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这种末位淘汰制度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不合法。”但对于这样的合同她和同事都很无奈。“签,新法规的利好我们得不到;不签,难道不要工作了?”

  记者了解到,王小姐的困惑在很多员工中同样存在。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然而,面对企业新拟订的内部规章制度,很多劳动者表示并未参与制订前的讨论。公示时,多数人因担心丢工作不敢提意见。“《劳动合同法》虽然保护了我们的利益,但新的公司内部制度却更严了,变相的侵犯了我们权力。”一位从事制造业的员工苦恼地说。

  【专家】

  劳动者应拒签或举报

  “按照规定,企业擅自改变劳动合同范本内容,必须将改动后的合同样本送至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备案和获准使用后,方可使用。”劳动法专家说,“诸如王小姐这样的劳动合同,显然夹带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王小姐应主动要求企业方改动不合规文本,如果企业不听,她可以将情况反映至劳动部门。

  专家提醒,像王小姐这样的劳动者,虽然新法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要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也非常关键。面对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一旦签订不公平合同,日后出现劳动纠纷,除劳动者能够证明是在被胁迫或欺诈下完成的签字,或已签订的合同中有违法条款合同无效外,其余情况下,仲裁部门将劳动合同规定内容作为有效证据,双方的签字就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明。

  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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