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无疑发挥了日益积极的作用。但法律实施之后也陆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最近有报道称,西门子公司将对冰箱、洗衣机两大类产品出厂价提升3%至5%;而此前,上海饮料行业也出现较大规模的涨价,绝大部分的饮料品牌涨幅在10%左右。这些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涨价事件都提及了一个共同的理由,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企业不得不提高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
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确实会因为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就必然会给面临激烈市场竞争压力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而也就难免会有一些企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转移压力。但一些企业的这种向社会转嫁用工成本的行为,不仅是极不负责的,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相悖。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其中一大部分原本就应该存在的,只不过过去企业没有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这部分成本一直没有支付而已。因此,这部分提高的成本,本身其实是用人单位理应依法负担的成本,而不能成为其迅速提高产品价格的正当理由。当然,这其中也还有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新提高的成本,比如说过去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今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金,这个成本自然会有所提高。但这主要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用工行为。从整体上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守法的用人单位来说,其所提高成本的幅度其实是很有限的,只有对那些违法用工的单位来说成本提高的幅度才相对较大。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更多的只是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而这正是法律保障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必然法则。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企业为了转嫁违法成本而提高产品价格的行为不仅不应该鼓励,更是于法无据。对此,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予以高度的警惕并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绝对不仅仅只是一种压力,更是转变自身发展模式的一个良好契机。实际上,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升技术,提高自己的科技创新能力,来合理转嫁用工成本。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提升经营效率,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从管理上、从经营效率上等各方面去减少用工成本增长给自己所带来的冲击。实际上,只要企业能更好地把好进人关,进一步增加岗位和人员的匹配性,减少劳动人员不必要的流动,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必然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用工成本。
当然,无论是从管理上还是从效率上来寻找劳动力成本的转嫁空间,这些都将会对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和负担。但作为社会经济实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本身有义务也有能力去承担与应对这些问题。那种简单、直接把增加的用工成本转嫁给社会与消费者的行为,本身实在难以称为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专家“评中评”
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备劳动规章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目前很多企、事业用人单位如临大敌。不仅纷纷热衷于参加各种规避法律的辅导班,更是不惜直接采取突击裁员等诸多方式来对抗法律。那么,用人单位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到底怎样才能充分面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各种挑战呢?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其劳动行为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纪律约束。这是因为,现代化劳动以集体协作为特征,如用人单位无权管理和规制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现代化的劳动将无法顺利进行,产品的质量也无法保证。此外,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无法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做出全面规范,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范。
基于以上原因,劳动法第四条授权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重申了此规定。但必须明确的是,劳动规章制度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命令,只有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导思想,才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双赢。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劳动规章:第一,对劳动规章的内容进行实体法审查,修改与法律冲突的内容;第二,将规章中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以民主程序通过规章;第三,将劳动规章公示,使得全体劳动者知悉;第四,如按规定需办理劳动规章登记程序的,应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