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造力”惊人新劳动法有隐忧
中国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法试图给更多工人提供更大的保护和好处。但我们已经看到的却是雇主发挥创意规避新法,以避免承担更高的成本。
在过去12年,在雪崩般的经济机遇中,中国大约两亿农民走进城市,进入制造业、贸易和建筑业岗位。这大量的农民工淹没了试图让工作环境安全健全并确保提供合理赔偿和福利的监管当局。众多关于拖欠工资的案例可以证实,中国的政府监管并未奏效。
结果是中国出台了新法,试图纠正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势力平衡。根据新法,雇主和雇员必须达成三种书面合同中的一种: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必须支付社会保险。
根据新法,员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辞职。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公司破产、经营困难、证明员工无能)才可以裁减雇员。当劳动合同终止,雇主必须支付类似于遣散费的费用——即使是有理由的终止。如果雇员连续为公司工作十年,如果雇员有要求,公司必须和该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法也许有些矫枉过正,这些保护超出了一个像中国这样有活力和快速变化的经济体的健康需求。企业适应变化的能力非常重要。尽管新法有许多优点,但雇用和解雇的灵活性大幅缩减,令劳动力成本猛升,可能变成创新和生产力的负累。
如果新法得到严格执行,像纺织、食品加工、建筑、贸易和基本材料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成本可能增长20%。然而,公司管理层会找到许多“富于创造力的办法”规避新法:例如成立“新公司”做同样的工作,2007年末所谓的自愿辞职人员在2008年1月1日被重新雇用等等。
这些所谓的“创造力”能够给新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是留给中国法律撰写人员的一个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