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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为规避劳动法自设派遣公司逃避用工责任

   日期:2008-08-27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浏览:174    评论:0    
核心提示:黑龙江新闻网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成了许多企业降低用人成本和责任的主要途径。哈市劳动部门表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

  黑龙江新闻网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成了许多企业降低用人成本和责任的主要途径。记者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哈市劳务派遣公司数量和业务量不断增多。同时,一些企业也开始利用自办派遣公司的方式来规避劳动法。

  派遣公司业务翻番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将原来的企业与劳动者直接雇用关系,转变成派遣公司、被派员工和派往企业三方,被派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负责管理,但是却要到被派遣单位从事劳动。

  “原来是我们联系客户,现在是客户主动找我们。”哈市蓝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内容的明确,许多企业开始将劳动关系“转嫁”给派遣公司,新法实施后,蓝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与70多家企业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往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目前哈市劳务派遣公司大约有300多家,大部分是新开的。

  自设公司规避劳动法

  据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劳务派遣公司之所以火暴,其主要原因就是为企业降低了各种成本和“转嫁”了因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如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只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被派人员工资和社保及管理费用,大大降低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不存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也就没有了经济补偿等解决成本和纠纷。

  但正是看到这一点,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派遣到原来的岗位;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中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哈市劳动部门表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当被派遣单位与公司为母公司与子公司,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以及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时,如派遣劳动者将违反劳动法。

  劳动关系基础受挑战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中国目前约有5000万名工人在这种用工形式下为用人单位工作。目前,我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人数不断增加。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还有一些常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开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如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监管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成为企业用工的常态和主流,使劳动关系的基础受到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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