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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变老板:新劳动法下的创意

   日期:2008-08-27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浏览:250    评论:0    
核心提示:员工变老板的创意,于工作或者说创业创新的启示,应该是面对错综复杂的新困难新矛盾,要善于化解。比如企业与民工、政府与民间,

  如今企业经营者的精明,足实让人惊叹。新劳动法实施后,的确给务工与招工带来了新的难题,尤其是小企业、加工型企业和季节性用工企业。因为按新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半年以上,员工的许多权益,都将受到法制的“固定”。劳动力成本提升,企业用工“随意性”趋于“零度”,这样劳务双方都得“掂量”了。

  面对这一情势,新春劳务市场便出现了一个新现象——一些企业主就“变”招工为招商。即有的企业就将自己原来的一些业务纷纷“外包”,也就是说把“活”交付民工带回家去干,发展家庭或乡村来料加工、订单加工,化整为零;甚至企业分解车间为小小厂。这样一来,民工不再是雇工,而成了相关企业主的合作伙伴。自己“当”起了小小老板。

  这一“变术”,显然是企业为了规避新劳动法的相关制约,谋求成本最低化的应对。但是,从民工、企业、社会三者的实际利益来看,是个共赢的举措;而且也有利于发展。不能简单归之于“倒退”。虽然可能因此增加了运输、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成本;但是民工的自主性增强,务工成本、企业用工成本、风险等等降低了。同时从长远看,不失是培育、培养创业创新的“新生力量”。也将促使企业技术创新经营进步;实际上现代一流企业也是追求“卖标准”“卖商标”“卖专利”等,所谓的楼宇经济之说。倘如因此加以引导和组织化的扶持,“迫使”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创新,催生大批“无民工”企业,从而促进城乡统筹中的城乡合理分工。那就真善莫大焉。

  趋利避害,应该说这是一切经济人和企业的本能,无可厚非,其关键在于利己利人。只要是共赢的都值得试和闯。现实毕竟不是教科书,任何法规政策当然具有普适性,但实际实践总是鲜活多样的。只要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何必非得“从法规出发”呢?!法规毕竟是维权的最后防线。法规的精神实质在于对潜在侵权可能的预防。既然明摆着老路要高成本,当然并不意味着一定就得这样走,或者一味等待相关“细则”来解套,山不转水转换个“路子”就活络了。

  独木桥上两者相遇,谁都不肯相让。如此要么两败俱伤,要么弱肉强食。协商化解,随便哪方让步退回去,实际都是个“损失”。但是如果强壮者将对方抱起来转个身,那就共赢了。

  员工变老板的创意,于工作或者说创业创新的启示,应该是面对错综复杂的新困难新矛盾,要善于化解。而化解的着眼点和着力点便是“有对策不对立就对路”。有人说雇工与雇主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但是任何矛盾双方都有其对立的一面,也存在统一性。化解矛盾,当然不能激化矛盾;也不可仅仅设立一个“游戏规则”然后任由攻防博弈的“内耗”着;更不可人为的帮助一方“强制”另一方。科学的精神应当是以统一性化解对立性。在矛盾互动中,发挥创造性,合力创新,别开生面。现实中许多变废为用为利,化劣势为优势的“奇迹”,就来自矛盾统一性的达成。

  在价值多元、利益多样、情况多变的新形势下,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尤其需要我们精心充分运用好矛盾的统一性,发挥聪明才智,促成矛盾各方“合作共赢”。促使矛盾各方变对立为合作。这个理念或者说思维方式,同样适合于其它大公司大企业,以及别的集体。当一个集体,成员的“主人”地位得以确立,彼此都是合作关系了,那么即使产生某些权益矛盾,想来也不至于诉诸“法律”,或许职工还心甘情愿的为之想方设法,或作出奉献乃至眼前的牺牲,以赢得更大的利益。

  问题矛盾是一个现实挑战,而共赢正是源之于矛盾双方的合作。合作需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真心的将对方当作“自己人”,自己利益的一部分,相互搀扶“抱团”,一方“转身”矛盾便转化。合作也并非就得“门当户对”。强弱之间的协作,也许优势互补更具强势。比如企业与民工、政府与民间,领导与干部,干部与群众;再比如生态与发展、抗灾与建设、公平与效益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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