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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会副主席称愿与张茵就劳动法进行辩论

   日期:2008-08-27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熊佳焰    浏览:215    评论:0    

  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时,曾就《劳动合同法》问题向全国政协建议取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认为解除合同企业应有自主权,“签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增加高成本支出和风险,并造成部分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结业关闭,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保证和平衡正常的劳方和资方关系,以免给中国经济带来挫折及引发高失业的风险。

  针对张茵的这些观点,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表示,愿与张茵同台PK,就《劳动合同法》进行电视辩论,或在报纸上开版分正反方探讨。

  昨日下午,就近来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指责的几大观点,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一一进行澄清。他表示,不少企业经营者误读《劳动合同法》现象严重,愿与张茵同台PK,就《劳动合同法》进行电视辩论,或在报纸上开版分正反方探讨。

  合同签订率超90%

  据孔祥鸿介绍,前阵子省总工会与省委办公厅、省社保厅一起,对《劳动合同法》在广东实施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发现广大职工普遍欢迎《劳动合同法》,对该法也有认识,认为有利于维权。

  “调研中我们发现,今年以来,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提高,普遍达到90%以上,汕头最高,达到95%以上,此外,参加社保人数也呈增长趋势。”因此,孔祥鸿认为,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劳资关系和谐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3大原因导致误读

  孔祥鸿认为,包括张茵在内的部分企业经营者或相关人员误读《劳动合同法》现象严重,他分析原因有三:1、企业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立场角度有所偏颇;2、未认真研读《劳动合同法》,甚至道听途说,部分专家学者在参与制订《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未被采纳,耿耿于怀,仍在宣传自身观点,打压《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3、对中国法律了解不够。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时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一项,完善《劳动合同法》。孔祥鸿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一部新法律实施,一年内是不能修改的,广东法律很多都要实施3年,他表示要谈修改起码要一年以后,若真发现条款不好实质性修改也应等3年。

  孔祥鸿驳斥企业五大指责

  针对目前各方对《劳动合同法》的几个指责逐项进行分析与澄清

  指责1: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

  澄清:保护弱势劳动者,才不会使劳动关系失衡

  “《劳动合同法》是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平衡,这点我们并不讳言。”孔祥鸿认为,当今经济全球化造成“强资本、弱劳动”现状,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来扭转这种劳动力量严重失衡状况无可厚非。

  “2005年通过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又有多少条款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广大职工又有什么不满呢?不同法规针对不同保护对象设立,广大职工能理解,我们一些企业经营者怎么就没有这种认识与气度?”孔祥鸿说,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对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失衡,劳动争议必定增多,这对企业没有丝毫好处。”

  指责2:增大企业用工成本(非议最多)

  澄清:依法经营应开支不开支,却把账算在《劳动合同法》上

  “这是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非议最多的一个问题。从调研情况看,这一非议或指责似是而非,起码以偏概全。”孔祥鸿告诉记者,在调研中,一位民营企业家说,实施该法后,人工成本增20~30%,一是因为过去企业只给50~60%的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现在全买后成本增加,二是过去加班工资模糊现在不敢模糊,开支加大,三是过去“炒人”不用补偿现在要补偿,成本过重。而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主管也告诉他称,执行该法后,企业一年要多开支几千万,因为过去可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这类工种不用给住房公积金,现在要给5000多人都补助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就要多支出400元。

  “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无非是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能够补偿等,前五个部分在该法实施前,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只有最后一项是新规定。但企业不‘炒人’或少‘炒人’,这部分费用就不需支出。”孔祥鸿认为,不少企业依法经营应开支的人工费用但实际未开支的现在补上,说成是增加人工成本,“把账都算在《劳动合同法》上,这合理吗?!”

  孔说,他代表省总工会、劳方向企业表态:如果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用工成本,他愿意亲自率领工作人员到企业核算。

  指责3:人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外迁或倒闭

  澄清:一二年前已现端倪,与《劳动合同法》无内在因果联系

  孔祥鸿认为,这类企业的关闭、外迁早在一两年前就已现端倪,与《劳动合同法》无内在因果联系,把这也归咎在《劳动合同法》上,是不合常理、不负责任的。

  孔祥鸿说,他在东莞厚街镇采访一名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产业转移在东莞、珠三角已不是新鲜事,他对不少鞋厂外迁并不担心,因为核心技术研发和采购贸易仍留在珠三角。调研中,孔发现,不少国有企业就不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人工成本,世界500强如沃尔玛、麦当劳也持同样观点。

  指责4:削弱甚至剥夺企业用工和分配自主权

  澄清:企业用工自主权,不等于企业想“炒人”就“炒人”

  根据调查结果,孔祥鸿表示这一指责没有依据,“企业用工自主权不等于企业想‘炒人’就‘炒人’,不等于企业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看哪个职工不顺眼就可‘炒’,若把这种随意性行为视为企业用工自主权,那就大错特错了。”

  孔祥鸿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调研发现,企业普遍跟员工订立3~5年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有利消除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其实,到了这3~5年的最后一年,企业完全有权决定是否与职工续签第二个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可将全面考核优质员工留下,企业仍然享有充分用工自主权。”

  指责5:重新制定“铁饭碗”,不利于对职工的管理

  澄清:有利于减少骨干职工流失

  “不少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十分反感,认为等同于计划经济‘铁饭碗’,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即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所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何铁之有?另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一般要两个3年期合同也即6年才行,这样其实是对老职工的一种保护,也有利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减少骨干职工流失率的一种引导。为什么非要可以扩大其负面效果而不正确解读或挖掘其正面积极效应呢?”孔祥鸿反驳。本版撰文时报记者熊佳焰通讯员周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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