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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新劳动法养懒人,恐会搞垮经济

   日期:2008-08-27     浏览:207    评论:0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网上,近日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撰写博客反对新劳动法,认为新劳动法“维护懒人”、“把经济搞垮”,此类观点引发了网友的热论。在博客的回帖中,不少企业主大吐苦水,认为新法过于偏向劳方,企业经营成本加大,难以落实。打工者中也有不少人提出,劳动法规定过严将引发“避法潮”,难以真正保障劳方利益。南海.人才网

  张五常博客质疑“无固定期合同”,网友激辩称新劳动法或引发失业潮

  张五常:新劳动法不见得是好事

  日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博客发表了题为《新劳动法的困扰》,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新劳动法的经济效应,提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更有可能让“打短工”更普遍,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

  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合同“结果是维护懒人”。张以自己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任教职的经历为例,认为美国大学的终身雇佣制导致了更多“短工”的出现,他说“因为上头‘满座’,原来的计划是终身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张五常更认为新劳动法可能“搞垮经济”,张提出中国90年代经济“虽然通缩严重。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但经济增长保持8,失业率徘徊于4左右”是得益于合约自由。张认为“硬性规定劳工合约是干预市场运作”,“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www.51zp.cn

  张五常认为真正从新劳动法中得益的是“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使舵的人”,“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他指出政府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法律知识,而非硬性规定。

  ●人物档案

  张五常,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现任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曾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是第一位获此职位的美国本土之外的学者。1991年作为唯一一位未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者而被邀请参加了当年的诺贝尔奖颁奖典礼。

  企业主忧心成本加大宁愿结业

  跟帖者有不少自称是中小企业主,他们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忧心和反对意见。

  网易网友“azzex888”也称:“我本来和几个朋友一起搞了家小公司,新劳动法出台了,我和几个朋友算了一下,在现在IT行业微利的情况下,已经不能达到收支平衡了,所以我们决定在1月份结束公司,各自找份工作去。”

  网友“之乎者也”对老板现状作了这样的描述:“有几个老板身体好,有几个老板不担心自己的业务骨干明天辞职,有几个老板能保证本企业的业务和利润能递增10(新劳动合同法意味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力成本将增加10以上),有几个老板不埋怨手下员工的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但苦于找不到人替换而装作对员工满意,有几个老板能承诺对手下不犯错误的平庸员工养一辈子。”

  对于企业主的说法,网友“craneberry”认为企业出现懒人要从企业自身找原因,他说:“能在一个企业干够10年的,绝对不是懒汉子,他绝对是业务好手,是企业宝贵的财富,就是员工个人想走,企业也必然大力挽留。”

  打工者抱怨法规过严恐丢饭碗

  在自称“打工者”的回帖中,不少人认同劳动法规定过严引发“避法潮”,没有起到真正保障劳方的作用。支持新劳动法的一方则认为,就中国目前的国情,劳动者更需要法律明文保护,而且永远“廉价劳动力”不利于经济发展。

  网友“老孟”说“劳动合同法使我丢了饭碗。我已经40多岁了,今年老板说不能再签了。现在可以让我继续上班到2008年1月底,1月31日之前必须走人。以后他也只和工人签一次劳动合同,每年招一批新人,换一批人。老板还说,如果过了一段时间,不算连续工龄了,我还可以来打一次工。”

  网友“136”也担心自己竞争不过“机器”了,他说“我们老板以前一直在考虑要不要买一台机器,少用四个工人,但是一次性投入比较大。现在新的劳动法要出台了,我们老板终于定下来买那台机器了!唉,我不知道会不会是那四个里面的一个!”

  打工者中也有不少人想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故意找公司的漏洞,让公司赔钱。

  网友“悲叹”则认为新劳动法出台后,更多企业愿意返聘退休工人,他说:“我们还会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退休者工作最好找,因为企业不用考虑他们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医保、社保等问题。企业会选谁?这到底是在鼓励年轻人就业还是设置就业障碍?”

  网友“摇叶”则从更高的角度指出:“按照这种规定执行下去,大家兢兢业业的工作劲头也就持续一个10年而已,后面的日子多半是又回到了‘大锅饭’时代,国家没希望的。”

  而支持新劳动法的网友则提出了“国情说”。网友“nirva-narock”说:“中国没有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工会,所以在劳资双方市场化自由选择中地位不平等。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下,劳动者权利更需要法律明文保护。”

  企业应对

  “炒人”结业外各有各打算

  除了结业关门和“炒人”外,企业面对新劳动法有什么应招呢?

  网友“changfa”是人力资源高管,他具体介绍了他们公司的对策:“一是以人为本,要让员工体会到企业就是自己的家;二是员工与企业互利,确保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稳定性,保障基层管理和技术员工的稳定;三是尊重员工自由选择企业岗位应聘权利;四是对季节性临时工采取协商原则。”

  网友“味道”则托出了他的小算盘:“我是个小业主,下面只有5个人,我准备辞退4个人,留一个最管用的,然后给他0.05的股份,那是不是就不用交强制三金,而且也不用赔偿离职损失,盼各位给点意见。”此话一出,立即有网友响应:“好老乡,我也是这样搞的,已经完成改制了。”

  网友“910jy”已经有行动了:“我们一个星期内辞退了10个人,同时对公司规章进行了修改,因为条文里明确写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就罗列了13种情况是属于严重的,至于什么是‘严重’就由企业说了算,合同法里没明确规定,这13种里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突发事件或没有上述罗列的,选出1/2代表,其中2/3通过就认为严重的’,其实这不是由老板说了算吗?”

  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合同”限制“炒人”

  《劳动合同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在“无固定期合同”上。按照《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新合同法,有三种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二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三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至于网友热议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差别对待。不仅仅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需要“经济补偿”;对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愿续约,否则用人单位也同样需要“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新劳动法实行后,用人单位如果像有些网友扬言的“每年招一批新人,换一批人”,就意味着每年都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这批人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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