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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将公布

   日期:2008-08-27     来源:新闻晨报    浏览:207    评论:0    

  3月24日消息:本市正在研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事宜,近期将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线与市民互动交流,针对多位网民迫切想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的时间表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说,《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目前立法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它的实施细则。

  以下为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

  问:单位可以随便发过节费吗?

  答:目前本市对发放过节费并无强制性规定,过节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问: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保险费吗?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问:企业按照“托底”标准为待岗职工缴纳“四金”,请问“托底”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企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最低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最低缴费基数为1478元,4月份又将重新调整。

  问:企业拖欠工资,可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问:企业故意回避具体劳动报酬金额,未将劳动报酬金额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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