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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近百天劳动争议案增加

   日期:2008-08-27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作者:李家    浏览:252    评论:0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李家报道)截至3月底,劳动争议案件达到30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0%。8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近百天,劳动争议案件有明显增加。

  “工作量加大了,不少劳动争议案子是第一次碰到。”这是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的第一感受。《劳动合同法》实施3个多月来,申诉人的法律意识比以往明显增强了,很多人都是反复琢磨过这部新法后才来申诉的,有的人在申诉材料里,给每一条主张的权利后面都附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提出,这部法律正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社保费案件居首

  根据前三个月的立案统计,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96件,支付工资案件80件,这两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的案件就占了总案件的57%。此外,还有解除劳动合同案件10件。工作人员感觉:从申诉人要主张的权利看,大多数人可以说是“忍无可忍”才来申诉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足额缴纳社保费在一些用人单位还普遍存在,可见劳动者是经过反复与老板协商后无果才选择了仲裁之路。

  社会保险写入劳动合同中,进一步强调了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在短期内,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老问题,仍将是最常出现的劳动纠纷之一。

  □相关提示

  针对这类案件,相关工作人员建议申诉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只要用人单位承认有过错,劳动监察部门可以马上责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可申诉到仲裁院进行劳动仲裁。一般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再进行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上诉法院。申诉者应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宜的投诉渠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人说,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新法颁布后,劳动者要追究责任,单位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首现索赔双倍工资案

  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人刘茹说,《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且要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严格,但仍有不少企业以各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类案件属于新法颁布后出现的新型案件,仅3个月大约受理了30件。

  “工资争议案件,劳动者很难找证据,很多时候我们是爱莫能助!”刘茹说,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工资案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但这些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有可能更改,劳动者又提供不了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这样虽然申诉者满腹委屈,可往往什么有效证据都没有,即便再冤屈,我们也不能随意裁决。

  □相关提示

  刘茹提醒劳动者,在被使用的第一天起,就应该产生维权意识,不能等发生劳动争议后才想起来搜集证据。一般工资表、出勤表等都在用人单位手中,想从他们那里再找到反击用人单位的证据难度可想而知。她建议劳动者平时应该保留工资条、工牌、工作证等有效证据,如果是销售人员,还可以把与客户发生的交易等凭据保留下来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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