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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工现状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

   日期:2008-08-27     来源:劳动报    浏览:208    评论:0    

  4月16日消息:《劳动合同法》从草案出台到正式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不同的人读出了不同的味道:

  有人从这部法律中看到的是保护落后、是“铁饭碗”,更多的人却看到了法律促进了社会进步和人权保护;有人看到的是撤资,猜想随之会带来经济衰退,有人却从中看到了优化资本结构带来的经济再次腾飞。

  在市总工会法律部和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昨天共同举行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理论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工会干部从当前的用工现状,解读了《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意义。

  大叫“不堪重负”的都是违法企业

  观点聚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

  观点背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掌握话语权的企业和个别法律界人士大呼用人成本提高,并将用工成本增加全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给企业增加负担,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会要挟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将使企业无法经营。

  专家观点:在《劳动法》已实施10多年的今天,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完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并没有超越《劳动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使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但非常有限。

  采访第一线: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举过一个实例:福建某外资工艺品企业,250人,过去只为50人缴保险,一年相关成本27万。现在要是剩下的200人都缴保险,一年成本是108万,而目前企业利润就100万。如果缴,就没有利润了。

  类似的企业多的很多,正是这些企业在反映企业用工成本大幅上升。本市各级工会多层面召开座谈会后也发现,一些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幅提高企业用工成本的企业,过去都没履行或少履行法定义务,而一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这些企业就感到压力很大,甚至难以为继。

  工会人士和有关劳动专家都认为,没有《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法》,企业本来就应该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履行法定义务而难以为继,那这样的企业就应该破产。如果听任违法经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继续生存,那社会公平正义何在?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给企业增加负担,也不是为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企业多要求一些权利,而是与《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相配套的。

  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考虑与劳动者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如果延续下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发生这笔费用。所以说,用工成本增加“十分有限”,甚至可以不增加。

  有关用人单位权益的新规定: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最高限额,降低了企业的人工成本。

  中国仍是跨国公司海外研发首选地

  观点聚焦:《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

  观点背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珠三角地区有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山东30余家韩资企业的“半夜潜逃”以及河南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似乎让人感到投资环境受影响。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使用工成本大大提高、利润下降,企业发展空间变小。中国“劳动成本、税负”的低廉优势就没有了,就吸引不了外资了。

  专家观点:侯其彬指出,《劳动合同法》要求规范、合法用工,不允许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来降低用工成本、追逐利润,许多企业感到日子难过,于是“影响投资环境”、要撤资搬厂的说法出来了。事实上,影响企业投资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潜力、劳动力素质及法制环境等多方面。

  采访第一线:据一位全国政协委员透露的信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广东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而同期的投资却有300亿元左右,为产业升级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94个城市职业供求信息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企业用工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32.5万人,增长了11.2%;其中,对《劳动合同法》非议声音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71.3%。

  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2008年1月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09.78%,呈平稳增长态势。

  据联合国贸发组织调查,中国仍然是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62%的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2005年至2009年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首选。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只是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主任张生新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传统的、以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的人力资源低成本为核心的一系列用人观念提出了挑战,也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中,推动中国企业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和战略性人力资源开发,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员工的企业忠诚度和归属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战略机遇。□本版摄影张金桥

  合同短期化势头开始“刹车”

  观点聚焦:“无固定期限”规定会导致重端“大锅饭”吗?

  观点背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案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3-5年固定期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剥夺了企业雇佣员工的自由。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2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乎有关要求,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导致用人机制僵化,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形成新的“铁饭碗”。

  专家观点:知名法学家、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胡鸿高教授认为,“下岗工人”较多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与过去“铁饭碗”砸过了头不无联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不能等同与过去的“铁饭碗”,而是基于我国三十年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经验的总结和反思作出的制度选择,体现了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扩大公民就业、关注人民民生的战略思想。

  采访第一线:据市总工会前两年对189家企业抽样调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总数为7.84万人,其中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为60%。在一些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占比例高达85%左右。

  2005年,全国人大对《劳动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劳动合同制度在实际落实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问题之一就是很多企业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

  胡鸿高教授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不到20%,沿海地区签约率不到12%。而且,合同期限短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占签订合同的60%以上。近十余年来,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劳动者长期处于无稳定感和安全感的状态之中。

  劳务用工最初的“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定义已完全被歪解,灵活的用工方式,变成了侵权的“武器”。据市总工会在全市40个区县局(产业)所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只有同岗位劳动合同工的80%—90%。除劳务工的社会保险被少缴、漏缴外,在用工单位享受的有关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其他福利待遇也不及劳动合同工。而在因工死亡事故中,劳务工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0%左右。

  市总工会分管法律工作的侯其彬副主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怎么会有就业稳定感并对企业忠诚?而职工没有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持续发展就没有基础。

  而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时,问及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至少有70%的被访职工希望能和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专家释疑:劳动法专家、工会学院教授王贤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创造,而是世界各个国家劳动用工的主导。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合同法》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也是对我国劳动用工实际状况的一种“校正”。

  无固定期限设定,只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诸多条款的组成部分,它的履行必须在法律规定和企业管理之下进行。

  有关用人单位权益的新规定:其一: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对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效上,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在对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有过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规定上,除了延续原《劳动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了两种情形;

  其三:在解除无过错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增设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形式上的选择权;

  其四,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劳动合同法》修改并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对象范围和程序的规定;

  其五,为了维护用人单位智力投资的回报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劳动合同法》增设了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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