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到底会对中国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在未来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有三种可能的后果出现。
其一是《劳动合同法》得到了实质性的执行: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改善了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其二是《劳动合同法》仅仅停留于条文性的执行,而非实质性的执行,即一些重要的条文在现实中尽管得到了按字面理解的执行,但用工企业通过变通的方式化解了有关条文的实际约束力,对于实际经济的作用比较有限,这意味着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没有完全达到。
其三是《劳动合同法》得到了实质性的执行,使社会用工成本有较大上升,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导致了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和中国新创造就业数量的下降,对整体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一、二种最可能出现,第三种出现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不会造成中国经济增长大规模的下滑。
现代产权理论的鼻祖奥利弗·哈特(OliverHart)从经济学的角度系统研究过法律的基本特性,他反复强调,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可能是完备的,同理,任何合同也不可能是完备的。也就是说,任何的法律条文都会留下事后在执行过程中讨价还价和灵活变通的可能性,因此,实际控制权往往比书面的合同条文更重要。这次的《劳动合同法》尽管在很多条文上相对具体,尤其是和我国一些其他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比,条款是相当地具体,但它依然给具体执行的自由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劳动合同法》实际上给出了企业解雇无固定期限职工的一些条件,包括职工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也包括企业发生了经营转向的情况。
再比如说,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该法律没有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这就为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留下了一定的灵活用工空间。此类企业可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而劳务派遣企业既可以签订非连续的两年以下短期合同,也可以对雇用两年以上的工人赋予当地的最低工资。事实上,劳务派遣公司有可能起到最终用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福利救济部门之间桥梁的作用:有工作的工人得到企业的工资福利,暂时没有工作的工人得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最低工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降低当地企业用工成本,非常有可能出资补助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由此也完成了当地的低保家庭救济工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工的报酬既不可能也没有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仅提出了集体协商或同工同酬的原则,这就为企业的具体操作留下了灵活度。
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地方政府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那么,地方政府的兴趣和利益何在呢?比较明显地,还是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其偏向性将是非常明显的。(作者李稻葵,原刊于《新财富》,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