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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劳动合同法》切莫打折扣

   日期:2008-08-27     来源:新华报业网    浏览:265    评论:0    

  翰德公司近日发布了2008年第二季度翰德(亚洲)报告最新调研结果,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得到普遍落实,尽管该法颁布不久,各行业领域已有77%受访者表示其公司已经落实了该法70%~100%的规定。(4月23日中新网)

  从调查的结果显示,落实《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按照法律的权威性、和刚性的要求,法律一经颁布,就应该无条件地执行。然而,就目前运转的情况看,还不尽如人意。例如,在加班工资方面,落实进展相对较小,总体上仅有13%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公司已经执行了新的加班工资规定。其中,制造业进展速度最快,但已经落实的企业比例仍然只有16%。据分析,这可能是因为众多行业普遍存在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现象。

  这种从众心理,不能不说是一种执行法律的主要障碍。那么,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也十分严格。问题很清楚,要落实《劳动合同法》,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面对某些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绝不可等闲视之,一定要严肃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对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目中无法、我行我素、胡作非为、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应当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切不可把法律当作田头用来吓鸟的稻草人,一旦鸟儿见惯后会在它头顶上栖息、拉屎。如果见怪不怪,抑或执行不坚决、有力,甚至听之任之,到头来就会法不责众,使好端端的法律变为一纸空文。

  当然,守法贵在自觉,贵在职业道德的坚守。古人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之所以不能得到落实,除了监督执法部门的问题,根子恐怕还通到有关行业(企业)领域领导的身上。如果他们的法制观念很强,工作实在,作风深入,断不至于会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以私害法,则治”。有关部门只有采取切实措施,把各行业领域、各企业负责人的思想真正统一到《劳动合同法》上来,让他们自觉知法、懂法、守法,《劳动合同法》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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