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试用期不交社会保险?

   日期:2008-08-27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217    评论:0    

  李先生在济宁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济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济宁市劳动部门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李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今年9月份,李先生因为搬家到济南,工作需要更换。于是,李先生到劳动部门办理各种保险手续时,发现单位欠缴半年的养老保险等四项费用。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10月15日,李先生带着疑问来到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劳动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试用期不交社会保险?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