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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末位淘汰解除合同违法

   日期:2008-08-27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184    评论:0    

  企业兼并劳动合同怎么办

  【问题】

  本公司是外资企业,收购了另一家合资公司,本公司要求员工将原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以本公司为主体的劳动合同。

  但许多员工的改签合同工作受阻。他们认为兼并重组是企业的行为,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合同的变化是由企业一方造成的。劳动者担心,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改变则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将来管理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请问,员工不同意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回复】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只是因为企业兼并、变更名称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特殊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如何留存员工违纪证据

  【问题】

  小丁通过应聘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加入公司后,小丁工作十分散漫,经常旷工、迟到、早退。于是在去年8月将其开除。小丁对此开除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他认为,虽然劳动法规定员工严重违纪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他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其开除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因为我公司刚成立,考勤措施不完善,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无法就小丁平时缺勤的情况向仲裁庭提供证据。

  仲裁庭最后裁决我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向小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我们想问除了考勤,怎样收集证据比较合适?

  【回复】

  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时要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并向劳动者进行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员工等重大处理决定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否则,如果员工对企业主张的违纪事实否认,企业就会陷入被动。

  我们建议:收集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的情况应当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对于员工打架斗殴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让公安人员留存相关笔录;如果有监控录像的话,对于有些违纪行为(例如盗窃、上班打瞌睡等)要注意留存监控录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让员工自己写检查,或者填写确认违纪惩戒单等形式留存证据。

  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员工违纪事实的证据较多,包括:员工自己书写的悔过书、检讨书等;员工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书;影像、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有关行政部门的决定书……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尽量多地搜集这类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协议不缴社保也违法

  【问题】

  我们公司招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司按照本地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了五险一金的缴纳手续,并按时为他们缴纳保险。可是由于现在社保地域性强,他们在离开本地时这些保险可能会断掉。因此,这些员工中就有人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不缴社保,而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缴社保。这样做是否可行?

  【回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为社会统筹基金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缴社会保险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你公司的案件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公司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是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但是从实质上来看,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合法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若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将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公司与员工协议不交社保费用是不合法的,公司应当按照原有的政策继续执行,为员工按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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