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兼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今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解除了我的董事职务和副总经理职务,不给我任何的补偿,公司人事部说我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是信托关系,董事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调整。董事与公司之间是经营委托合同关系,不属于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董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但兼任公司高级职员的董事具有双重身份,董事是公司代表机关或公司机关成员,是公司的委托人;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是公司的高级雇员。当董事作为公司高级雇员时,其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所调整。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雇员,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