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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日期:2008-08-27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208    评论:0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8、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9、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2、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5、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8、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9、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20、“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2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有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有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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