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了解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通知内容规定:2008年城镇企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4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40元以上的,先发给140元,再按照高出140元以上部分的40%计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就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做出补充说明。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镇企业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2008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