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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单位有权不发工资吗?

   日期:2008-08-27     来源:胶东在线    浏览:158    评论:0    

  近日,一网民通过本网“网上民声”反映,他是一位工作二十多年的职工,由于常年营业工作造成腰肩凸出和颈锥增生,坐的时间久了导致头发晕,医生建议休假两个月,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休养,两个月后上班看工资为零,不知是何道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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