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女工生育第三胎,属不合法生育,哺乳期已过了10个月未够12个月,如该员工合同到期时能否给予终止?
答:可以终止,无须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与其生育是否合法是有紧密联系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