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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违反竞业限制要支付违约金

   日期:2008-08-27     来源:宁波日报    浏览:208    评论:0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跳槽”时就得守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作出的竞业限制规定,上述人员一旦违规,就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今年以来,涉及职业经理人和技术人员群体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区一家外贸公司招用一名大学毕业生做业务员。老板对他信任有加,培养他成为业务骨干。该业务员由此掌握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营销渠道。然而,时间一长,这名业务员就不甘心再当配角了,想另立门户。尽管公司曾与他签订过一份竞业限制合同,但他还是擅自“跳槽”,自己开了一家外贸公司,利用在原公司获得的核心机密,经营同样的产品,运用同样的销售渠道,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于是,这家外贸公司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停止伤害,并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这家外贸公司的申诉,该业务员也由此输掉了这场劳动官司。

  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也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竞业限制的规定发出了一个信号,《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给予必要的关注,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鼓励员工有序流动。用人单位应公平合理地运用好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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