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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会法细则首提“集体谈判”

   日期:2008-08-27     来源:财经网    浏览:160    评论:0    

  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工会法>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首次将“集体谈判”一词纳入地方法规。

  《办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在其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非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办法》同时规定,“建筑业、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办法》也对集体谈判的首席代表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工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谈判,一方提出集体谈判要求后,另一方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深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张友泉向《财经》记者表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集体谈判”这一用语,令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回归本原。他表示,“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并且十分激烈,这一点不容回避。新办法体现了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真实境况,短时间局部的矛盾冲突,是为了促进未来深圳长久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这个层面上意义非凡。”

  除了对“集体谈判”作出界定,《办法》还对“法定组织”作出定义,就工会权责、工会岗位津贴、公开谴责制度等作出细则规定,并首次提出,用人单位领导高层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工会要职。

  有学者认为,《办法》中的上述规定,对于促进深圳乃至广东省工会发挥维权作用具有制度建设意义。

  一周前的7月24日,经过历时一年半之久的集体谈判,沃尔玛工会与公司方的首席代表签订了一份涉及沃尔玛在深8300多名员工的集体合同,关系职工薪酬休假、福利培训等切身利益。

  长期研究深圳劳资问题的刘开明认为,此次深圳的工会法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首先在于劳工供给已经由剩余变为短缺,工人有了起码的议价能力;其次,目前深圳的劳工已经以”八零后“为主,其法律意识已非父辈所能比拟;第三,深圳近年的产业转型,许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已撤往内地,而以大企业为主的现实也令深圳工会工作有了一一落实的可行性。”

  不过,隶属于企业的工会无论在形式上如何创新,其实效依然难以彰显。在经济下滑的压力下,除非劳工本身维权意识高涨,否则深圳此次颁行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依然难以得到实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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