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南京市民陈先生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由于没能到场,他同事未经他授权代签了劳动合同,事后陈也没有追认。2008年7月,陈提出调离,但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为6年、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陈认为,自己从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份代签劳动合同没有效。陈先生是否受该合同的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陈先生的同事替他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没得到陈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陈的追认,但这份劳动合同自2004年6月开始至2008年7月止,已经存在4年了,在这段时间里,陈先生既没有对这份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对该劳动合同作出任何否认表示,陈先生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的表意方式。因此,该劳动合同有效,对陈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