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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新劳动合同法的超前立法?

   日期:2008-08-27     来源:中欧商业评论    浏览:175    评论:0    

  问:您说过,适应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商法才是善的商法。很多人认为,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新《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福利化社会”的水平,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很多强制性的条款增加了企业成本,属于超前立法。您怎么看?

  江平:市场经济中一般的合同法遵循意思自治和双方约定原则。但许多国家为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把劳动法纳入了社会法范畴,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等都是法定强制性条款。

  各国的劳动法都注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家必须了解劳动法的强制性特征和趋势。社会保障程度高体现了文明,但如果福利过高、过度保护劳动者,又会出现社会倒退的现象。然而中国的现状是,并不存在劳动者被过度保护的现象。首先,中国没有西方那样强大的、能够真正为工人争取经济利益的工会;其次,中国不能罢工;第三,中国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比其他国家低很多。

  目前的新《劳动合同法》只不过是对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这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制度。《公司法》中有一条是企业要有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被片面地理解为捐赠、捐助等公益慈善事业,它不仅包括环保与资源,也包括民生与职工权益的内容。如果连这些起码的保障都做不到,就不能被称做文明社会。

  在中国,穷者更多的是劳动者,富者更多的是企业家。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情况下,中国劳动力从整体上并没有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完全有必要存在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不能以考虑中国国情为由忽视、盘剥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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