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新单位工作仅一个多月的史先生,不幸因突发疾病住院手术。手术后,史先生不仅遭到了单位的辞退,连住院期间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没了着落。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用人单位须承担史先生近1.5万元的医疗费用,史先生的医疗费终于有了着落。
试用期间住院动手术
2007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到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
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图维公司为他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到6月的社保费款。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岗上班。
但在8月3日,图维公司向史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因史先生的医保账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史先生与图维公司就此产生了纠纷。
公司为医疗费告上法院
为此,史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图维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仲裁裁决支持了史先生的请求。但图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图维公司起诉认为,按照目前缴纳社保费的操作流程,公司在5月25日之前为史先生办理缴费登记,医疗账户将在6月份启用,这个流程决定了史先生不能在5月份患病期间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所以,图维公司主张不给付史先生医疗费。
单位应承担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图维公司与史先生签署的“同意书”是双方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内容作出约定的协议书,它是具备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图维公司为史先生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并为史先生缴纳了自2007年4月到2007年6月止的社保费。在此合同存续期间,史先生因住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社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为近1.5万余元,应由图维公司承担。于是,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