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川是郑州的一名高职毕业生,去年年底,他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一名车床技术工,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和别的工作不一样,雇用刘川的是劳务公司,可他工作的地方是别的工厂,换句话说,刘川的真正老板是劳务公司,而不是他上班的地方。
可前些日子,因为操作方面的原因,刘川的手指被机器划伤,需住院治疗,这节骨眼上,劳务公司和工厂却打起了官司,双方都认为对方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么,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高晓明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公司为了避免自己雇人产生的合同纠纷,便通过劳务公司找来部分员工,用人单位只用人、不雇人,而劳务公司则是只雇人、不用人。这种模式,主要是一些公司想免除与员工签合同带来的系列麻烦。
针对刘川的遭遇,高晓明说,在此事件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应负主要责任。
高晓明认为,就实际情况而言,用工单位才是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内容的真正力量。刘川之所以受伤,是在执行用工单位的指令,在此期间,他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除非劳务公司在选派人员上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晓明说,刘川作为一名合格的技术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主要是因为工人单位没有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因为用人单位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