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秀是开封人,曾在郑州市二七广场一家体育服饰专卖店做店长,对该体育用品的进货、销售渠道十分熟悉,手中还有一些大客户的联系电话,算是掌握了公司不少商业秘密。
今年3月,文秀攒够了一笔钱,也找了找关系,想自己开一家休闲服饰商店,可刚有了这个想法,她不禁担心起来:两年前,她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她离开了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否则须赔偿公司10万元。
休闲服饰和体育服饰都属于服装行业,文秀有点拿不定主意,如果强行离职开店,可能面临诉讼,假如不开店,又怕错过了自己创业的机会。
法官点评:
限制的行业、期限都应合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安军认为,竞业禁止义务的设定是否合理,要看员工与公司的双方利益,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
安军说,文秀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至少在两年内,她不仅不能开专卖店卖体育用品,去类似的店面打工也算违约。不过,她如果经营休闲服饰,经营化妆品等,就不受此协议的约束了。
安军说,竞业禁止的范围不能扩至行业领域,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过分禁止会危及到员工的生存权。不论怎么说,竞业禁止不是逼迫员工转行。
“竞业禁止的时间也要有个限制。”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说,有些商业秘密的时效很短暂,一两月就失效了,不能要求员工保守一两年。
黄琨说,竞业禁止还应注意对象,一些不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就不能列入限制范围,而且公司一旦与员工签订了竞业协议,就限制了员工的部分权利,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