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军是郑州市中牟县人,今年35岁,由于在中牟县一家商贸公司工作了10多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初,李成军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邻居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他掂刀将邻居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他因故意伤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为是缓刑,李成军可以继续上班,可回到公司才发现,公司方面已经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还能开除我呢?”李成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石红振指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少员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能开除自己,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
李成军触犯了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执行的是缓刑,但仍是刑罚的一种,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是可以解除的。”石红振说,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违反单位的规定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此外,单位还可以与员工约定解除合同,只要约定的情形出现,合同也将解除。
石红振指出,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签订、变更和解除,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用人单位也不必将之当成“终身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