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9.6元/小时
近日,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最低工资由过去的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通知》进一步指出,有一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其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北京市教委资助大学生创业 每项目5千至1万
北京市教委决定从本月开始实施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该计划面向本科及高职学生,旨在通过对学生创业提供资助,改变目前高等教育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受资助项目将获得5千至1万元研究经费。
学校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配备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创新性实验和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的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