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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收益不得超薪酬40%

   日期:2008-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180    评论:0    

  在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发两个备忘录后,国资委也从严监管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为40%”。

  业绩目标设定应具前瞻性和挑战性、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部分不得行权、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记者昨日获悉,在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发两个备忘录后,国务院国资委也将重拳出击,从严监管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

  日前,国资委企业分配局拟订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0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表示,这一征求意见稿是按照审慎、从严的原则拟订的,既考虑了调动上市公司高管积极性,又考虑了股权激励实施的科学规范性,旨在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促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规范有序实施。

  根据补充通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要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针对预期收益失控问题,补充通知规定,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要对实际收益水平进行合理调控。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相应比重的(境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为40%),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补充通知规定,预期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

  除对股权激励方案事前规范外,国资委还将在事中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补充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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