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敏娴 记者 宋宁华)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蹊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竟然出现了两份迥然不同的工资考核方案,究竟该采信哪一份?这个难题放在了法官周汝海的面前。最后法院根据调查,驳回了销售总监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9日朱波被雄伟公司高薪聘请为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按年薪480000元付给朱波,每月15000元;奖励部分另行规定;其中年薪部分300000元为绩效工资。
朱波于2007年5月12日书面提出辞职,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哪知辞职后不久,朱波又要求雄伟公司支付18700元的绩效工资,被公司拒绝。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各自的工资考核方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雄伟公司出示了一份2006年9月的《考核办法》,认为朱波作为营销总监,每月应完成基本销售收入200万元,全年完成2400万元销售收入基础上,超额部分按1%提成。然而朱波在工作期间只完成187万元,没有一个月完成考核指标,所以不存在绩效工资。
朱波则拿出一份《上海雄伟公司2006年营销中心工资方案》,其中规定,营销总监基本工资10000元+月度业绩奖(销售收入)的1%,以此计算,雄伟公司应支付被告绩效工资18700元。
对于这份工资方案,公司不予认可,称当时朱波把自行订立的方案交给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写明意见,让其修改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但是朱波擅自把公司合同章盖了上去。
法院认为,对于绩效工资,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未作具体约定,但明确了可以另行规定。对于朱波提供的方案,加盖的是合同章,合同章是用于订立合同之用,盖在公司内部文件上与常理不符。此外,朱波作为销售总监,可以自行保管合同章,因此该方案不能作为公司同意支付18700元的证据。(以上人物、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