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向鹏通讯员陈湘妮)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对11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用人单位主要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非法用工、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个别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多次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执行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这11家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上述案件共涉及行政处罚金额41.24万元,因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203.79万元。
该负责人透露,为构建全方位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一步将对不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