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对其作出了除名决定。员工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起诉到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塔逻王公司支付员工付先生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仲裁
付先生于2007年9月4日进入塔逻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2月4日,公司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获支持。
塔逻王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称付先生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排挤其他销售人员,且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所以和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辩称,因为工作需使用电脑上网交流,但并未利用上班时间在网上从事其他业务,也没有排挤其他销售人员,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提供网聊记录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付先生与网友的聊天记录,证明付先生在上班时间通过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
公司曾在付先生进公司第2个月时,在会议上告知付先生等销售人员,如业绩再得不到提升就得降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虽对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无异议,但对所述均不予认可。
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此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付先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现在付先生要求按仲裁裁决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与法不悖。公司不同意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