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甲方乙方”专家:
您好!我是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人事经理,现在遇到一个棘手问题,急需您的专业意见。
袁某原为北京某卫戍部队军人,2004年6月复员后到我公司做大货车司机,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近半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公司经济效益大幅下滑。为提高公司生存能力,我们决定与部分司龄较短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06年12月,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袁某解除劳动合同。可袁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袁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吗?
专家解惑
感谢您的信任!您遇到的问题涉及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九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因劳动者过失、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6.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7.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8.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代表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过劳动者虽有上述情形之一,但同时又符合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袁某为复员军人,退伍后初次就业就到贵公司做大货车司机,到2006年12月参加工作仍不满3年,如果他在工作中一向勤恳,并无过失,则贵公司仅因考虑降低裁减人员成本而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袁某的仲裁请求很有可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支持,建议考虑庭下协商解决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