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温小姐于2005年4月1日被杭州某公司录用为人事主管,合同期2年,自2005年4月1日起到2007年3月31日止。2007年 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当时公司人事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续签。2007年4月30 日公司向温小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约定到2007年5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温小姐在通知单上签了字。5月19 日温小姐在来公司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小腿骨裂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温小姐向公司书面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温小姐出院后,要求所在公司按工伤处理。公司称温小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温小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深表同情,但不能给予工伤待遇。温小姐不服,于2007年7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不得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
仲裁结果
经审理,2007年8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不得与温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温小姐按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
专家点评
焦点一:温小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2007年 3月31日温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由于公司人事调整工作繁忙,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温小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当视为温小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4月30日温小姐在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签字,说明双方就延续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了合意,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到约定的2007年5月30日终止。在合同约定解除到期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因温小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事实劳动关系时期,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应遵照法律规定顺延至医疗期满。
焦点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约定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日期,按照约定依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温小姐是在约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应当认定为工伤,其间应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有义务帮助其办理相关事宜。
如果此案是发生在2008年以后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中,双方4月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从五份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温小姐二倍的工资,直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且超过一年还不签劳动合同的,温小姐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
忠告和建议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二是必须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如果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没有及时终止或者续签,还有可能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