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河北廊坊地区一家高科技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招聘了一名销售人员,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2月10日起到2009年2月9日止,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至2007年5月9 日试用期满。试用期满时我们对他的工作评价不是很满意,老板要我打电话以“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指定任务”为由辞退他,但被他拒绝。此后,他曾多次找公司领导讨说法,老板要求我把这件事处理好。请问我们公司可以解雇他吗?他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牟先生河北 )
专家解惑
牟先生:
你好,非常高兴通过《人力资源HR经理人》为你解答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是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更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贵公司与招聘的这名销售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妥之处:
第一,贵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贵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辞退他。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主要看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贵公司对他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及任职要求有没有做出详细的描述;二是贵公司对他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如果贵公司对他的工作没有做出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评价,就不能举证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贵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试用期满以后。
根据《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你们公司与他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违反了一个月的法律规定,从2007年3月 9日以后已经超过法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公司就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贵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告知。
在本案中,你们公司在试用期满后以其试用期内不能完成指定任务为由解雇他,本身就违法了,同时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违反了法定程序,他可以要求你们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如果该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不能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
通过本案,提请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招录员工时,应把招聘和录用的各项工作做细,要制订不同工作岗位详细的招聘和录用条件。另外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也应分期分批归类,即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