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女士于2005年5月28日受聘于上海浦东某外资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于2005年5月28日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05年5月28日起到2008年5月27日止。工作第一年,于女士认真细致,协调能力很强,深受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的赏识。但自从2006年12月份于女士谈男朋友后,她便经常在上班时间与男友打电话或在网上聊天,因影响工作曾受到部门领导的善意批评,但于女士依然我行我素,有时连企业统一安排的周末值班也不到岗。2007年2月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调整了于女士的工作,安排其担任同部门的接待员。于女士对公司此调整非常不满,经常利用工作之便在工作时间内到其他部门聊天,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多次对其教育谈话,但于女士仍不思悔改。人力资源部门于2007年3月12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于女士接到通知后,曾找部门领导协商表示不愿离职,并有悔过之意,但看到相关部门已经撤出自己的办公桌椅,随后就到人事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于女士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于2007年4月4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赔偿相当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仲裁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给予于女士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金。
专家点评
焦点一:于女士属于严重违纪吗?
企业针对严重违纪的员工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在本案中,企业举证于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于女士的违纪行为发生时企业要有原始记录凭据和给单位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证据,以此证明于女士的这种违纪行为和对企业的损害是关联的;第二,企业对于女士违纪行为的处罚要有详细规定,包括处理程序和处罚的具体规定;第三是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于女士的违纪行为属于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也就是必须证明于女士的违纪行为是“严重”的。否则,企业只能按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于女士相应的处罚,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在仲裁举证时,不能准确认定于女士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就是“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了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正因如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企业举证不能,所以与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于女士严重违纪不能成立,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提前30天通知才能解除,但鉴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则企业要承担因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焦点二:企业违法解聘员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用人单位与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定程序,给于女士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企业跟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于女士在企业已经工作了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企业应当给于女士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鉴于本案中于女士在工作中也存在过错,对于女士要求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如果此案发生在2008年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即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此案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忠告和建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外,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明确哪些是应该写在劳动合同里,哪些应该写在规章制度里。可以把规章制度中一些较为敏感的内容,移植到劳动合同中,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说明。同时对违纪员工的处罚要具体细化、量化,不能很笼统地规定“如果企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或规章制度,将会受到严重警告乃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什么是违纪行为、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严重违纪”等,要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凡是员工的违纪处罚,即使是口头警告,也须有书面记录,并在员工档案中保存。否则,企业就会在仲裁、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的尴尬局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应慎重,因为新法的实施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即大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员工有权利选择是否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经济赔偿金。